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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机关事业办公室 【颁布日期】:1987-5-25
【法律文号】:黑工改办[1987]4号 【执行日期】:1986-10-1
黑龙江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机关事业办公室
黑工改办[1987]4号
【字体:  
关于一九八六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直、中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六年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合理、安定团结的原则,适当解决工资改革中部分工作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工资问题,为今后进一步改善工资制度和逐步理顺工资关系创造条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解决工资问题的范围和对象
  一、 一九八五年经省批准列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范围的单位中,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列入这次解决工资问题的范围和对象。
  提高工资的条件
  二、 担任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技术员以及相当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胜任本职工作,表现较好,符合下表规定的,可以提高一级工资。(见表)
  三、 担任正副处长以及相当职务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任职三年(正副职合并计算)、担任正副科长以及相当职务在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任职的行政人员,以及正副股长、科员、办事人员和工人,胜任本职工作,表现较好,符合下表规定的,可以提高一级工资。(见表)
  四、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答复,哈尔滨市的副局长、处长、副处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在一九八六年以前任职三年(正副职合并计算)、胜任本职工作,表现较好,符合下表规定的,可以提高一级工资。(见表)
  哈尔滨市的正副科长、科员、办事员和工人的升级杠按第三条 中的同级职务规定办理。
  五、 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和野外测绘队标准的人员,按“附表一”规定的对应关系,符合第二、三条规定的,可以提高一级工资。
  符合上述第二、三、四条升级条件的人员,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来进入本职务最低一级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额(不含工龄、教龄、护龄津贴)在三个级差及其以上的,这次不再提高工资。
  六、 中、小学教职工,文艺系统的文艺人员,体育系统的运动员、教练员,航道船上人员以及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人员和环卫第一级工人升级方案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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