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级各参加生育保险单位:
我州自1998年实施生育保险州级统筹以来,切实保障了参加生育保险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减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负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请示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
在我州辖区内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调整的标准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执行的1%下调为0.7%。
三、调整的时间
调整后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社会保险中心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和执行时间,今年已经按原缴费比例征缴的要逐月进行调整退减。对违反规定的县(市)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
五、2007年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待按规定编制并报州政府批准后下达。在预算下达前,请县(市)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制定生育保险费征收计划,及时提供地税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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