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7-4-10
【法律文号】:楚劳社发〔2007〕9号 【执行日期】:2007-7-1
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
楚劳社发〔2007〕9号
【字体: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州级各参加生育保险单位:

    我州自1998年实施生育保险州级统筹以来,切实保障了参加生育保险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减轻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负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请示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

    在我州辖区内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调整的标准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执行的1%下调为0.7%。

    三、调整的时间

    调整后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社会保险中心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和执行时间,今年已经按原缴费比例征缴的要逐月进行调整退减。对违反规定的县(市)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

    五、2007年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待按规定编制并报州政府批准后下达。在预算下达前,请县(市)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制定生育保险费征收计划,及时提供地税部门征收。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云南省省级生育保险统筹行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报销办法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