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人事部门、市卫生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市妇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医学、法律等社会专业人员组成,社会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其相关职责。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为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市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和工作制度;
(三)负责管理、组织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医疗鉴定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以及医疗鉴定专家的聘任;
(五)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负责医疗鉴定专家的鉴定业务培训。
第七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权威医学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鉴定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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