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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10-31
【法律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执行日期】:2007-12-1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字体:  
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一)申请人为被鉴定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还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诊治医院核准的住院病例或者手术记录复印件一份(仅住院病人提供);


    (四)各项检查报告原件;


    (五)疾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还需提交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第十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并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发给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即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齐材料。


    但对申请第三条 第(一)项劳动能力鉴定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方可受理:


    (一)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二)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第二节 鉴定专家组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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