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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10-31
【法律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执行日期】:2007-12-1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字体:  
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十七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医疗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第十八条 被抽取的医疗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申请人、被鉴定人,或者与申请人、被鉴定人及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鉴定结论有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作出公正鉴定结论的。


    医疗鉴定专家有上述回避情形的,申请人可以在鉴定之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鉴定结论作出之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相关鉴定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医疗鉴定专家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抽取医疗鉴定专家,由重新抽取的医疗鉴定专家履行职责。


    第三节 鉴 定


    第二十条 被鉴定人应持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鉴定;有特殊情形的,申请人可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期进行鉴定。申请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被鉴定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视为放弃本次鉴定。申请人仍需要鉴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提出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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