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其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伤(含职业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含复查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含复查鉴定);
(二)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评定;
(三)旧伤复发确认;
(四)工伤、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日期的确认;
(五)工伤医疗终结期延长的确认;
(六)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安装、维修或更换康复器具的确认。
第四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秉公办事的原则。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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