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健全完善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保当期,不建个人账户,实行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社会统筹;
(三)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实行属地管理,逐步实现全市统筹;
(五)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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