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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7-11-2
【法律文号】:渝公积金发〔2007〕86号 【执行日期】:2007-11-2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渝公积金发〔2007〕86号
【字体: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铁路分中心、办事处、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贷)工作,经市公积金管委会第七次会审议决定:调整公积金对二手房个贷的政策、对购买第二套住房贷用公积金作出了有关限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二手房公积金个贷

    (一)调整最高限额
     二手房公积金个贷最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二)调整贷款期限
     二手房公积金个贷最长期限调整为25年,其中砖混结构的成套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调整贷款成数
     按照借款人所购二手住房使用年限的不同,贷款成数调整为:

     1.住房使用年限(以房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下同)在5年(含5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以房屋评估价值或成交额二者较低者的70%为限;
     2.住房使用年限在5—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以房屋评估价值或成交额二者较低者的60%为限;
     3.住房使用年限在10—15年(含15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以房屋评估价值或成交额二者较低者的50%为限。

     二、限定第二套房公积金个贷
   (一)对有公积金个贷余额的职工, 不得再次给予其发放公积金个贷;
   (二)对有公积金个贷余额的职工, 不得给予其配偶发放公积金个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公积金个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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