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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10-13
【法律文号】:渝府发[2006]124号 【执行日期】:2006-10-13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6]124号
【字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深得民心的一项重大政策。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尽快实现应建尽建,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应有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规范缴存要求,严格缴存比例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从《条例》公布之月(1999年4月)起为职工补缴(补缴时间计算不超过单位成立之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从2005年1月起补缴,也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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