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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工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机关事业办公室 【颁布日期】:1987-5-26
【法律文号】:黑工改办[1987]6号 【执行日期】:1986-10-1
黑龙江省工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机关事业办公室
黑工改办[1987]6号
【字体:  
关于解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中有关套改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直、中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六年工资工作要“适当解决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中部分工作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的精神,为逐步理顺工资关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套改工资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 参加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人员中(不含已调入企业的人员),属于一九六六年底前参加工作,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工资级别为行政十九级及其以下人员,除符合黑工改办[1987]4号、5号文件规定升级条件的以外,凡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行政十九级(含相似级,下同)为97元,二十级套改后为89元,二十一级套改后为82元,二十二级套改后为76元,二十三级套改后为70元,胜任本职工作,表现较好,可分别在上述套改工资额的基础上提高一级工资。提高后的工资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对在工资改革中按黑工改办[1986]15号《关于解决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工资偏低问题的通知》高套一级工资的人员,这次可视为在工资改革前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符合第一条 规定的可提高一级工资。例如:某干部,工资改革前为行政二十二级,套改后基础、职务工资之和为76元,按黑工改办[1986]15号文件高套一级为82元,该干部可视为工资改革前的二十一级。
  三、执行非行政工资标准的人员,按附表的对应等级确定相应的行政工资等级(只限这次解决工资问题)。对原执行的工资标准没有明确对应等级关系的人员,可按其定级标准及历次调资升级次数依次推算相应级别。
  四. 这次增加的工资冲销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五. 审批办法按黑工改办[1987]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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