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数量,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情况确定具体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报乡镇政府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征地安置人员证书。 第六条 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原则确定参保对象: (一)征收地块已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土地征用后集体经济组织无法统一调剂土地的,该地块的参保指标确定给该承包户。 (二)已由被征地单位统一安排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原则上不作为参保对象。 (三)已由被征地单位统一安排就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原则上不作为参保对象。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七条 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缴费标准为:省政府按每亩5000元标准出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亩2000元标准出资,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每亩按3000元标准出资,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如按此缴费标准,每人月养老金水平达不到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资金缺口部分由征地所在市、县财政兜底,从当地国有土地有偿收入中列支。 第八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基金,用于支付政府承担部分的保险费用。各市、县政府在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供应时,从政府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提取15%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基金,养老保险专项基金不足以保证养老保险费缴纳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结余中解决。 第九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保险费积累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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