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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10-30
【法律文号】:琼府办〔2007〕108号 【执行日期】:2007-10-3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7〕108号
【字体: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海南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海南东环铁路(以下简称东环铁路)征地拆迁所涉及到的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征收数量和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水平核定的、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的在册农民。
  第三条     东环铁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各市、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的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登记,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收缴、发放、管理以及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社会保险对象的核定、征地补偿费用以及政府出资部分的统计核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的资金筹集、调剂、调拨工作;民政部门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并把符合农村低保的特困群众纳入低保范畴;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确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进行补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不支付给个人。

第二章  参保对象确定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对象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由东环铁路征地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具体的征地手续,根据土地征收数量和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水平,列入征地方案一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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