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3号)等规定,现将2007年度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07年1月4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 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高新(滨江)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按上述时间办理调整手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核定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在工资套改工作结束后调整,具体时间、要求另行通知。 三、调整内容 1、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在8%至12%的范围内具体申报确定。同一单位需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 2、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006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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