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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信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10-8
【法律文号】:信政文[2007]203号 【执行日期】:2007-10-1
信阳市人民政府
信政文[2007]203号
【字体: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为认真做好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执行政策,规范管理

  (一)认真落实责任分担机制。根据豫政〔2007〕63号文件规定,市政府按照省下达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省级统筹基金管理要求核定县区收支计划,并与县区政府每年签定目标责任书,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征收计划基金且有结余的县区,收支缺口从结余基金支付;基金无结余的县区,收支缺口的80%由省级统筹基金负担,20%由县区财政弥补或通过加大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解决。当月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弥补;财政弥补不到位的,由市财政扣减当地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并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二)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按照省级统筹要求,2007年底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规范统一。凡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未按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待遇的参保机关事业单位,要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中分出,实行县区统筹单独管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接收原在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并做好管理工作。各县区要实事求是认真测算,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所占比例合理划分结余基金;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各县区养老保险基金的分帐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同时,要加强对县区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与企业养老保险分开运行后,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确保缴费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指标体系要求,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完善数据库建设,尽快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按照国务院或省政府政策规定由事业单位改制成企业的,严格按照改制政策中有关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分户交接和合理划分养老保险基金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管理的责任,加大对历史欠费的清理回收力度。积极引导、催促非公有制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督导参保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进入改制破产程序的企业,要核清欠费、澄清资产,按清偿、清欠规定,督促限期变现补缴,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奖励机制,专项奖励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对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协调与支持力度,保障其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推进辖区养老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省级统筹和做实帐户后业务规范、管理科学,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财政、金融、邮政等相关部门要切实提供社会化发放、金融结算、代收代转等业务服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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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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