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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7-10-2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10-26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字体:  
关于征收养老保险统筹费的通告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徐政发〔2005〕118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等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

  依法应该参加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自通告之日起,请到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如实申报缴费基数。

  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地税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按季征收“养老保险统筹费”。

  已被征收“养老保险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应在被征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逾期办理的,被征收的“养老保险统筹费”不予抵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在被征“养老保险统筹费”期间,未参保职工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断保”人员在年内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优惠政策

  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办理接续的“断保”人员,如在2007年12月31日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历年缴费基数及比例补缴欠费,并免收滞纳金。

  四、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政府已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列入对各级各部门的综合考核。对未尽工作责任,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则给予通报批评;凡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不准参加评先评优、不得兑现奖励年薪等。对于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把其列入严重失信单位和重点监察对象。

  特此通告。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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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转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征收养老保险统筹费和鼓励断保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通告
·关于征收养老保险统筹费的通告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
·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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