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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7-7-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7-1
【字体: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城镇居民:

  ㈠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㈡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㈢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

  ㈣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㈤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㈠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不建立个人账户。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

  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基础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接受社会捐助;

  ㈢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平衡衔接;

  ㈣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医药流通三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配套实施。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做好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财政、卫生、物价、审计、教育、民政、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会、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㈠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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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确定08年离休 二乙人员医疗费统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2004年度《青岛市特殊人员医疗账户卡的使用及医疗待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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