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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9-13
【法律文号】:吉政办发[2007]40号 【执行日期】:2007-8-27
吉林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7]40号
【字体: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征地。

  (三)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政府财政、村集体和农民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一地区新老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

  (五)建立市场导向为主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机制。各级政府要统筹城镇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六)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项目,促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对就业特殊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帮助其实现就业。对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担保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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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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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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