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文件关于对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策鼓励的要求,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办法,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对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政策。
六、为了充分发挥政策效用并保证培训、鉴定质量,各地应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岗位培训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制订农民工岗位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落实参训人员、培训师资、培训教程、培训时间、培训场地和培训经费,完善培训质量控制和验收办法。
(二)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认定制度。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及其所设专业,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公办、民办培训机构要一视同仁。认定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和专业要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健全培训、鉴定日常监管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统一格式要求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鉴定台帐,作为政府日常监管的原始依据。对培训、鉴定台帐,基层劳动保障部门要经常查验、定期汇总上报。
(四)建立健全培训成果验收制度。对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鉴定活动,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对照有关标准逐项进行查验并出具验收报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对通过验收的培训项目,要将有关信息上传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政府网站,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培训、鉴定机构的监管,重点防范虚报冒领等问题。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提高遵守财务纪律、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牵头单位、协同单位和各自职责,狠抓政策落实和责任落实,确保计划任务按期完成。
八、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订实施意见,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各地制订的实施意见,请于2007年5月31日之前报我部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培训就业司反映。
附件: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7年度任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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