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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6-12
【法律文号】:黑劳社发[2001]77号 【执行日期】:2001-6-12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劳社发[2001]77号
【字体: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1]1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预算安排的通知》(黑财社[2001]11号),现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培训补助费和职业培训补贴费的使用对象是:参加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其它项目培训及用人单位委托定向培训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二、有意承担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开设专业、培训规模等具体情况,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投标申请。
  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标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培训专业设置齐全、培训网点布局合理、培训活动就地就近、充分发挥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骨干作用的原则,对投标学校进行严格评审,在此基础上确定本地再就业培训基地。
  四、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评标结束后即与再就业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定向培训还应由用人单位参加签约。
  五、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再就业培训基地的名称、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期限等情况向社会公布。职业介绍机构要经常发布劳动力市场用工信息,引导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培训方向。
  六、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根据本人条件和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提出参加培训的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选择的培训学校和培训专业,编制并向各再就业培训基地下达培训计划,由各再就业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活动。
  七、再就业培训基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课时开展教学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并接受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按照培训专业的难易程度、学时长短等因素确定培训补助(贴)费的拨款额度,原则上参照“黑龙江省工人培训、考核收费的有关规定”(劳培字[1993]71号)中划分的A类、B类、C类拨给,即A类300元(含创业培训),B类200元、C类100元,有条件的市地可适当提高标准。上述标准中含15%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再就业培训基地支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九、学员出勤率、合格率达到90%、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全额拨给培训补助(贴)费;出勤率、合格率低于60%、再就业率低于30%,不予拨给培训补助(贴)费,并停办整顿,直至撤消再就业培训基地资格。
  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拨给培训补助费,具体数额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十一、再就业培训基地在培训结束后,应组织学员到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办理。
  十三、拨付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补助费相关事宜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1年社会保障支出预算安排的通知》执行,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费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和财政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容的培训、就业、失业保险等工作机构也要搞好分工协作,互相支持与配合,形成整体优势,保证再就业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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