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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酒泉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9-28
【法律文号】:酒政发〔2007〕149号 【执行日期】:2007-10-1
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政发〔2007〕149号
【字体: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酒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我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首批79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统筹标准
  1、将中央财政给予试点城市城镇居民20元/人·年的补助增加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统筹中去,使筹资标准由150元/人·年提高到17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80元/人·年不变,省、市、县财政补助70元不变;城市低保人员筹资标准由150元/人·年提高到17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20元/人·年不变,省、市、县财政补助130元/人·年不变;中小学生(含职高、中专、技校学生)筹资标准由100元/人·年提高到1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40元/人·年不变,省、市、县财政补助60元/人·年不变。
  2、在中央财政普遍补助20元/人·年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体中的未成年人(即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中央财政再给予5元/人·年的补助;对成年居民中的困难人员(即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中央财政再给予30元/人·年的补助。鉴于省、市、县对这部分人群已给予了较高的补贴标准,中央财政给予的5元、30元补助不再追加到人头,直接纳入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困难群体中调剂使用。
  二、积极鼓励参保人员连续缴费
  为鼓励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连续缴费,建立缴费年限和享受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当年参保的,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在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今后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报销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同时,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相应增加,报销比例每提高1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累计计算,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由12000元调整为16000元。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享受出院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可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补助,补助比例由40%调整为45%,年度最高补助限额由10000元调整为15000元。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2000元调整为31000元。
  三、就医管理
  参保居民因病就医(急诊除外),首诊必须在定点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后再视病情逐级转诊。否则,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支付。  四、其它事项
  1、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其它未尽事项,按国家或省上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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