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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内政发〔2007〕87号 【执行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07〕87号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建立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

    2007年在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同步启动自治区试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乌海市为国家试点城市;自治区确定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整体启动,其他盟市选择1至2个旗县统筹区作为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全面启动。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工作的原则

    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一)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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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医疗保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关于切实落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
·关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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