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锡林郭勒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4-1-1
锡林郭勒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盟和旗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2004年全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三类行业为用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

已经开展工伤保险的旗县,从2004年开始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盟级社会统 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 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按工伤保险基金15%的比例提取。

盟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提取的储备金总额的70%作为盟级储备金,30%上缴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自治区储备金。盟级储备金历年滚存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 50%。储备金的使用办法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文共12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
·关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关于各盟市及时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锡林郭勒盟大病互济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