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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锡林郭勒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4-1-1
锡林郭勒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

(一)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 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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