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进行工伤认定。受理程序为:旗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工伤认定申请并对申报材料审核,对工伤发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报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并签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盟和旗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收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 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职工被鉴定伤残等级的,由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给相应等级的工伤伤残抚恤证件(简称《工伤伤残证》)。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盟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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