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成立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劳动能力鉴定日常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被聘请的专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给聘书。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相关劳动能力鉴定知识;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报程序:旗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接受鉴定申请,报盟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盟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调3—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 见。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相关诊断。
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 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