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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锡林郭勒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4-1-1
锡林郭勒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结合锡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 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锡林郭勒盟境内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均有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06年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盟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旗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盟和旗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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