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以及治疗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下据实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正常产支付800—1000元,难产支付1500—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支付200—3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300—500元。各统筹地 区按照上述范围确定具体标准。
(四)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后,由职工本人或亲属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职工本人或亲属凭单位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证明和职工本人医疗费结算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和待遇水平,由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育保险费的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利息全部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三)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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