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医 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驻锡各单位参加当地生育保险社 会统筹。旗县市区按照本办法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盟级统筹。
第四条 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盟生育保险工作。旗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包括生育津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每年核定一次,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也可按季或年度一次性预缴,任何单位不得欠缴或少缴。
第七条 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从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并实行税务征缴。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参加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享受产假或休假待遇。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工资标准计发。任何单位不得扣减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
(三)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以及治疗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下据实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正常产支付800—1000元,难产支付1500—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支付200—3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300—500元。各统筹地 区按照上述范围确定具体标准。
(四)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后,由职工本人或亲属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结算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职工本人或亲属凭单位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证明和职工本人医疗费结算单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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