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是加强和完善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保障能力,实现基金互济、风险共担,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旗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随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也要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 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
巴彦淖尔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保障功能,实现基金互济、风险共担,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在全市试行。 一、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原则 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规模、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管理和使用,使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健全、内容更加完善、运行程序更加合理、基金运行和监管更加规范、保障功能更加增强,真正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市范围内的统一,为向自治区级统筹过渡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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