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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1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8-1-1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4日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以下原则:

  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

  2、一视同仁、分类享受。解决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待遇。

  3、适度筹资、合理分担。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4、制度贯通、自愿选择。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5、属地管理、因地制宜。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负责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经济、卫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工商、审计、人事、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四)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医疗和药品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医保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

  (五)杭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障的缴费额度、起付标准、负担比例、最高限额及政府补贴等作出适时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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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设省级医保网络备份线路的通知
·关于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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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杭劳社医[2008]250号 关于公布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十六批定点医疗机构和第二十八批定点药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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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十四批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关于公布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十三批定点医疗机构和第二十五批定点药店的通知
·关于公布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十二批定点医疗机构和第二十四批定点药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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