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10-8
【法律文号】:宁政发〔2007〕136号 【执行日期】:2007-10-1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7〕136号
【字体: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450元提高为560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区、青铜峡市、中卫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420元提高为53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每人每月由380元提高为490元。

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5.2元提高为6.4元;

二类区由5.0元提高为6.1元;

三类区由4.7元提高为5.8元。

三、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组成部分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