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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7-2
【法律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执行日期】:2007-9-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
【字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年度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支出等事项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向有管理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者。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迟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生育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致使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致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七条  职工或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生育医疗费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费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相关虚假证明或者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其他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向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拨付生育医疗费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挤占、挪用、截留、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五)其他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育保险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生育保险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生育保险业务管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支付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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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关于生育保险部分医疗项目定点范围扩大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生育保险部分医疗项目定点就诊结算“三统三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有关费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参加我市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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