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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7-5-19
【法律文号】:青劳社厅发〔2007〕37号 【执行日期】:2007-1-1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青劳社厅发〔2007〕37号
【字体:  
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省监狱管理局、三江集团:
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省级工伤保险实施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省级 费率浮动 办法 通知
 抄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7年5月22日印发

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

为促进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省社保局具体负责费率调整的实施工作。
二、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1-3年浮动一次。
三、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占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比确定。即百分比在50%以下的,降低费率,在50-150%之间的不变,在150%以上的提高费率。
四、工伤保险费率上下各浮动二档。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占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在150%-170%时,费率浮动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在171%以上时,浮动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在31%-50%时,浮动至行业基准率的90%,在30%以下时,浮动至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五、本办法(试行)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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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案件能否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裁决的批复
·关于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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