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鲁劳社[200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适当增加退休待遇条件的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工人”,2007年7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补发至本人死亡之月。
二、调整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工人”待遇工作,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并通过向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相关企业发送《2007年济南市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工人”适当调整待遇核定表》(附件1),确定待遇调整标准,并于8月底前将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工人”适当增加及补发的待遇发放到位。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此次调整工作结束后,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填写《2007年济南市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工人”适当调整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连同总结报告一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鲁劳社[2007]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1日起,对部分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适当增加退休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增加标准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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