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劳社[2007]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鲁劳社[2007]48号文件确定的我市调整系数,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按普遍调整办法增加的绝对额标准分别为60元和48元。
二、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07年7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补发至本人死亡之月。
三、凡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获取了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列入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适当提高人员的范围。
四、2006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70周岁(按照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且不在鲁劳社[2006]46号文件关于高龄人员倾斜调整规定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30元。2006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75周岁或80周岁,且已按照鲁劳社[2006]46号文件规定享受了高龄人员倾斜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15元。
符合这次调整范围的企业退职人员,2006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70周岁、75周岁及80周岁的,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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