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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7-8-15
【法律文号】:鲁劳社[2007]48号 【执行日期】:2007-7-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劳社[2007]48号
【字体: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2006年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06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5.2%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60元。

(3)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不含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自这次调整待遇起,凡退休人员年龄上年满70周岁(按照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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