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颁布日期】:2007-12-14 |
| 【法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 |
【执行日期】:2007-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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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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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 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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