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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衡水市农业局 【颁布日期】:2007-1-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衡水市农业局
【字体:  
关于建立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保障形式

    (一)被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及以上的人员,应一次性缴足相应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或逐年缴足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资额度原则上按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分担。

    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中政府承担部分,由收缴土地出让金的同级财政拨付。对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应一次性纳入统筹帐户。对其他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可作出预算,分次纳入,并按农保基金管理政策补足相应的增值部分。

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一次性缴清。

    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保险金,予以一次性缴清。其他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与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分次缴纳,并按农保基金管理政策补足相应的增值部分。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缴费标准=12R〔(1.025)m-1〕/0.025(1.025)m-1×应承担的缴费比例

    R:养老金领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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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闫新生同志在全省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申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办【2008】148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摸底测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9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衡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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