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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衡水市农业局 【颁布日期】:2007-1-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衡水市农业局
【字体:  
关于建立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m:分摊年限。参保人分摊年限为18年。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应适时调整。各地可根据本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情况,需对筹集标准进行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的筹集标准不变。

    (三)各级政府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按不低于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主要用于化解参保人养老金的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预算中解决。风险基金在征地补偿时随时提取。

    (四)对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实行相同的领取标准,领取年龄每超过一岁,分摊年限减少一年。分摊年限最低不少于5年。政府承担和集体补助部分的筹资额仍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不变。其他人员缴纳保险费,不分年龄段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

    五、享受条件和标准

    (一)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按规定缴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从次月起,按月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他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

    (二)参保人员享受养老金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分档次确定领取标准,根据我市不同地域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征地人员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6个档次。分别是190元、160元、130元、100元、80元、60元,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养老金领取标准原则上按上述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对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也可选择更高的标准。但提高领取养老金标准部分的保费完全由村(居)集体和个人承担,政府只负担本级确定的缴费标准所需费用中政府承担部分。政府承担部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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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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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闫新生同志在全省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申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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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办【2008】148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摸底测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9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衡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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