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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衡水市农业局 【颁布日期】:2007-1-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衡水市农业局
【字体:  
关于建立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养老金待遇应根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参保人员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化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者本人。

    (五)被征地后,未达到领取年龄之前,生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应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本息退还本人,也可经企业年金理事会同意,将个人帐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

    (二)被征地农民在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账户不变,领取时可将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

    (三)参保人从本地迁往外地,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险关系留在本地,达到领取年龄后按规定直接领取养老金,也可将个人帐户全部本息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同时建立风险基金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进入个人账户,政府筹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直接纳入风险金账户。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养老金应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中支付。当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账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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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闫新生同志在全省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申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办【2008】148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摸底测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9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衡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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