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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衡水市农业局 【颁布日期】:2007-1-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衡水市农业局
【字体:  
关于建立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三)个人账户基金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根据农保基金政策执行。参保人员未到领取期死亡,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其个人帐户金额。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可按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参保人员符合退保条件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解除保险关系。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养老金发生调整或出现长寿风险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所需基金划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应支付的养老金外,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统筹账户增值收益和个人账户增值高于一年定期存款部分的收益一并计入统筹基金专户。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任何部门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不计征各种税费。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建立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和严格的基金监管机制,增加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各级政府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农经)、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的监督,每年对其进行专项审计。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协调督促各部门开展工作,实行部门联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负责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管理运营及养老金的支付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和政府承担部分资金、风险基金的筹集调剂,以及风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经办机构启动经费和运转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村(居)委会的核定工作,落实征地补偿,会同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农业部门负责对集体补助资金的筹集进行监督,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等及时进行调整或变更。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衡水市民政局      
衡水市农业局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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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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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闫新生同志在全省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申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办【2008】148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摸底测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9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衡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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