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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衡水市农业局 【颁布日期】:2007-1-1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国土资源局 衡水市农业局
【字体:  
关于建立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建立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而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其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既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能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大帐户,小统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

    (一)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在0.3亩以下,且年龄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农民必须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在0.3亩以上的部分被征地村,根据村集体的经济承受能力,可以参照本意见解决相应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具体参保人员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原则上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本保险范围。

    (三)16周岁以下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达到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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