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七)其他
1、突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2、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情况;
3、及时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办理结果向群众反馈。
第七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机构申请向其公开。
对依申请公开事项,除行政许可、信访等事项对当事人依法提供有关服务和信息外,劳动保障部门不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本人、本单位或他人、他单位的各类基本信息和就业、技能、社会保险等服务和信息。
第八条 下列事项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劳动保障部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事务和信息公开的渠道:
(一)南京劳动保障网(http://www.njlss.gov.cn)及相关政府网站,凡在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二)“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
(三)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及服务手册、办事指南等。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不断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对话、网上办事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十条 实行劳动保障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遇有需要随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会或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
第十一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政务公开的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信息产生后,一般应当在生成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重要或紧急事项应当在生成后24小时内公开。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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