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开发农村乡土人才,壮大农村人才队伍,以适应我市农村科技工作开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钻研和宣传科技知识,示范和推广农业新技术,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生产第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它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业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种桑养蚕及种植烟草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均可报名参加评定。
第四条 评定农民技术职称,以工作实绩和解决农业生产中技术问题的实际能力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实际科技知识水平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在周边的示范带动作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名称上可加注农学、果树、蔬菜、畜牧、兽医、农村会计、水产等专业类型。
第六条 农民技术职称的学历、资历和业务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中专以上毕业学历的;或高中毕业后从事农村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或初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且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操作工作,并能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
(1)大学本科毕业半年、专科毕业一年、中专毕业三年、高中毕业五年、初中毕业六年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或已取得农民技术员资格四年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者。
(2)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解决试验、推广和本专业科学技术知识、管理技能和进行技术示范、指导、并较好地为群众服务或解答一般的技术咨询,撰写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师
(1)大学本科毕业五年、大学专科毕业六年、中专毕业九年、高初中毕业十二年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或已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五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者。
(2)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解决本专业生产、经营及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难题,有较好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高级技师
(1)大学本科毕业十年、大学专科毕业十二年、中专毕业十五年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或已取得农民技师职称五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者。
(2)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过地区(市)级以上科技或推广成果奖励、表彰;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实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能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第七条 少数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在技术岗位上有重要创新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或获得市地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可不受学历和工作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八条 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由烟台市农业初级、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和农民技师由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农民高级技师由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审材料随同农业中、初级材料一同报送。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不收取评审费和资格证书费。
第九条 获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优先接受县、乡聘请,承担试验、示范、推广和工程项目;优先参加各种培训班、学术会议;优先获得有关业务部门的技术资料、提供的良种等生产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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