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正向激励,探索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
各市(州)要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回收考核奖励工作。认真落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成银发(2006)64号)的有关政策,对创建信用社区成效显著、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93%、96%以上的信用社区分别按照社区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的1%、2%、3%给予奖励;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的经办银行,按其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贴。信用社区工作奖励和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所需资金在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市(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承担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和逾期贷款追索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逾期贷款回收额的5%予以补贴;对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确定担保费率。手续费补贴和担保费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筹集。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地根据客观情况自行确定。
对具有良好个人信用记录、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担保机构应免除反担保。对诚实守信的贷款者及时还贷后,可允许其续贷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与当地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开展全面业务合作,进一步调动国有商业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对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业绩突出的国有商业银行,各市(州)可采取优先安排社会保险基金存放等鼓励措施。
四、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贷款流程,切实方便贷款对象申贷
各市(州)要积极创新反担保方式,尽量降低担保门槛。对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下岗失业人员,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条件,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实行5人联保形式并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社区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登记部门对用于抵押的房屋或其他财物免收抵押登记费。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扩大到经济效益较好的内资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及科室工作人员。对无第三人反担保的,可以应收帐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