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根据财力状况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健全担保基金补充、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单独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要做到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确保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省将加大对各市(州)特别是贫困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补助力度。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省对市(州)财政实行季度预拨、年终清算制。
七、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服务和风险防范
为防范贷款风险,各市(州)应尽快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的评估组,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创业成功率。有条件的市(州)可成立创业指导中心,搭建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模式。重点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对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变层层审批为集中各相关部门到街道(社区)实行“一站式”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到现场对贷款人资信和经营项目进行集中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担保机构现场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各市(州)要建立贷款人回访制度,切实做好小额贷款的跟踪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和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加强与贷款人的联系,对贷款的用途、资金的流向、产生的效益以及经营状况和按期还贷能力进行分析检查,对贷款人按期还贷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内进行定期公示,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按有关规定实行贷款损失补偿分担机制。对未通过担保机构由经办银行直接办理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代偿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各经办银行要加强贷款管理,地级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待问题解决时,重新发放贷款。
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者,各地可采取社区公告、媒体曝光、张贴《告知通知书》等措施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并由劳动保障部门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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