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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7-12-6
【法律文号】:粤劳社发〔2007〕20号 【执行日期】:2007-12-6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粤劳社发〔2007〕20号
【字体: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六)劳动定额、计件单价;

  (七)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八)职工福利以及与劳动报酬有关的其他事项。

  各类企业应当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为现阶段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保证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相应增长。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制订或修订纳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形成公平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协商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每次着重就上述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协商,以便取得突破,不一定每次协商都面面俱到。

  企业经集体协商确定按照本年度当地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进行计算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列入人工成本,在税前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据

  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分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本地区、本行业的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

  (六)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七)其他与协商决定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相关的因素。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选代表。

  企业与工会或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工会或职工代表由本企业工会组织委派或由本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首席代表1人,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或职工代表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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