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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7-12-6
【法律文号】:粤劳社发〔2007〕20号 【执行日期】:2007-12-6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粤劳社发〔2007〕20号
【字体: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专门培训,提高协商实效。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在今后几年内要组织劳动行政、工会、企业劳资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业务岗位培训,学习《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经培训合格者,发给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形成一支精通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会协商的高素质的省、市、县(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主要承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的政策咨询、协商指导、代理谈判、代拟文本等工作。

  (五)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

  已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地区和行业企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内容、规范运作,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

  九、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企业法定代表人更换的,不影响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部监督机制,将工资集体合同条款进行分解,纳入岗位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要定期开展自查,每年开展工资集体合同履行兑现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二次;要建立企业履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报履行情况。

  职工应将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和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打好基础。职工违反工资集体合同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会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者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企业工会或职工个人有权对企业执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提出质询,督促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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