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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7-11-30
【法律文号】:宁社险字〔2007〕112号 【执行日期】:2008-1-1
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宁社险字〔2007〕112号
【字体:  
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在全区范围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社保局,区社保局煤炭分局,自治区水利厅、农垦局统筹办: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目前,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区级统筹,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基金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能,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跨市、县(区)和行业统筹范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各地要严格执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转移信息真实完整。除个人账户基金不转移外,其它原有的转移资料(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号:宁社险经办4-2),作为转入地核对转移信息的依据)仍维持不变,同时,将职工首次参保填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号:宁社险经办1-5)一并随同转移,作为参保资料存档保管。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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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在全区范围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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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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