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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7-7-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7-7-27
【字体: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确实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书面申请、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当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余数乘以同期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计算,从清算资产中一次性缴纳。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自1998年l月1日起建立其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建立其个人账户。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记入,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1%记入,同时将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从业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发给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册。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况,征收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本省逐步实行统筹,统一核算、统一调剂、统一管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账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按规定预拨一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暂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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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关于改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儋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儋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补发原拖欠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海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海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为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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